宿规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处室、分局、单位:
《宿迁市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管理办法》已经有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宿迁市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管理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利用城市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等级供电线路,是指110KV及以上等级的输电线路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宿迁市城市规划控制区2108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的所有高等级供电线路,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四条 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原则:
1.高等级供电线路原则上沿等级公路、城市道路布设。
2.中心城区内高等级供电线路位置原则上需服从城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
3.高等级供电线路原则上结合公路、城市道路绿线,布设于公路、城市道路控制绿线外侧边缘处。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五条 坚持高等级供电线路布设规划评审制度,评审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林业(园林)、交通、水务、国土、建设等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参与规划评审,
第六条 高等级供电线路一般审批流程:建设部门向市规划局申办市政管线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市规划局在接到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提出初步意见——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并报市规划局审核——市规划局在接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规划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反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意见组织方案调整后报市规划局审核——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规划方案上报市政府——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办理规划许可。
第七条 高等级供电线路按范围,实行分类审批:
1.中心城区22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高等级供电线路,需由线路建设单位凭规划部门依法颁发的线路路径红线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需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并报市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需报市规划局验收合格,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中心城区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至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530平方公里以内的高等级供电线路,需由线路建设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的线路路径红线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完成后需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需报市规划局组织验收并备案。
3.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530平方公里以外至城市规划区2108平方公里以内的高等级供电线路,线路建设单位凭项目核准文件及规划部门按程序核发的线路路径红线即可组织实施,但须在实施完成后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四章 规划变更
第八条 高等级供电线路规划变更:
1.对已完成规划审批但在实施过程中需改变许可内容的,由建设单位向市规划局申请,市规划局通过组织论证(听证)、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变更。
2.因城市规划调整造成线路难以实施,应通知建设部门先停止施工,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并经论证(听证)、公示,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宿迁市规划局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执行。
主题词:城乡规划 市政 管理 通知
抄 报:徐惠民副市长
抄 送:市供电公司,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建设局。
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年4月1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