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规划局规划档案管理办法》、《规划档案借(查)阅制度》的通知


宿规发〔2007〕1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规划局规划档案管理办法》、《规划档案借(查)阅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处室,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利用率,充分发挥规划档案的作用,我局制定了《宿迁市规划局规划档案管理办法》、《规划档案借(查)阅制度》,现印发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1、规划档案归档登记表
    2、规划档案借阅登记表
    3、规划档案查阅登记表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档案  管理  通知                           
 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元月12 日印发
共印:20份。

宿迁市规划局规划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局规划档案管理工作,完整保存和科学管理本局规划档案,促进规划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规划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宿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相关资料。在本局形成、管理、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局各处室、分局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档案室统一保管,以达到各种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有效。
 第四条 档案室保存的档案按规划工作的特点分为:规划编制成果类(总体规划、概念性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工程审批类(正式发证、临时发证、发函、规划设计方案)、用地审批类(发证、发函、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 从事规划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条 档案室应当接收的规划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二)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
 (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规划档案。
 第七条 应当由档案室接收的规划档案,其形成单位按照下列时限移交:
 (一)规划设计成果档案每半年移交一次到档案室,时间安排在每年元月5日至元月15日,7月1日至7月10日;
 (二)工程规划、用地规划档案每季度移交一次到档案室,时间安排在元月10日至元月15日,4月10日至4月15日,7月10日至7月15日,10月10日至10月15日。
 (三)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后3日内移交到档案室。
 第八条 不属于第六条规定范围的规划档案,由形成单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和保管,按年份向档案室报送所保存的规划档案目录。     第九条  局各处室、分局有关单位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资料,要及时组织收集、整理、立卷,并向档案室履行归档手续,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条 立卷要遵循资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根据资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立卷的资料要依照有关标准,书写工整,字迹清楚,格式统一,图像清晰,以便长期保存。禁用圆珠笔、纯蓝墨水、铅笔、红墨水或复写纸书写。      第十二条 立卷的资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资料的页数应齐全完整,能准确、真实反映本局规划管理工作活动。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移交的规划档案符合要求的,由档案室出具档案接收证明。档案接收证明应载明项目名称、移交单位、案卷总数、接收验讫、档案存管机构等内容。
 第十四条  档案室应当加强对规划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的指导,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章 管理和利用
 第十五条 档案室对接收或者收集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档案室及其他形成、保管规划档案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规划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应针对归档资料的性质选择最适宜的保管方式,切实提高档案利用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以前年度的规划档案由各相关单位、分局、档案室按照此办法整理、立卷,于2007年3月1日前移交档案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20日起施行。

 

 

 


规划档案借(查)阅制度

 

为确保规划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更好地为局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借(查)阅档案者,均需进行借(查)阅档案登记。
 二、外单位人员查调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相关业务领导批准后方可阅览或借出。非经许可,不能任意抄录档案内容,如需复制有关档案材料,须经相关业务领导批准。
 三、本局工作人员利用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查阅,需借出的档案应在十五日内归还,确因工作需要,可向有关业务领导申请续借。
 四、档案利用者不得私自拆散案卷和抽取卷内文件,不得在卷上涂改、加字、填记号,不得损坏档案原貌。
 五、档案借阅和归还时,由利用者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进行清点检查,如发现档案损坏或丢失,需报经有关业务领导,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六、对借出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催还,需延长借阅时间者,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对无故逾期不还者,停止借阅。
 七、对调出或离、退休的人员要及时清还借阅的档案。

【来源】:
【作者】: 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