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规发〔2007〕8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局各处室、各分局,局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规划 财务 管理 通知
抄报:市纪委、市监察局
宿迁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2月2日印发
共印:20份。
宿迁市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节约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结合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相关规定和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规划局机关(以下称局机关)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局属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条 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各项支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收费备案和入账核查
第四条 实行收费备案制度。局及直属单位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等,由局财务中心填写《收费备案监督表》(附表1),报驻局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第五条 实行入账核查制度。局财务中心应按月将收取的纳入预算管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收费、资金的收入情况、缴入财政专户情况,财政拨入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单位的其他收入、暂存款等资金收入编制明细分类表,填写《财务入账核查监督表》(附表2),经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入账。
第三章 财务支出审核与审批
第六条 局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由单位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进行财务审批,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做到合法、合理、适度。对于不必要的支出和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签批。
第八条 建立复核审查审批制度。对于各种费用支出在审批前应由局财务中心按照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汇总制表,填写《财务支出审核监督表》(附表3),经处室负责人签署证明意见(驾驶人员单独随领导外出的,需由领导签署证明意见)后,由财务中心主管人员先行复核,其中公务接待费、小汽车燃修费、会务费、旅差费、工程款等支出费用,由财务中心填写《财务支出公开监督表》(附表4),在局内公示一周且没有异议后报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局属各分局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先由各分局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批,然后报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未经审查签字的支出,主管领导不得审批,财务中心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复核原始凭证,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不得受理。
第十条 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或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手人或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不得签署他人姓名。
第十一条 借款借据,必须在现金出纳人员监督下制作和签字,并由现金出纳人员签字背书后,方可复核审批。
第四章 内部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约机制。会计岗位设置必须符合法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本单位会计人员之间,主管财务负责人与会计人员、采购人员之间,必须实行近亲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主管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不得经手采购销售活动,采购销售人员不得经手款项收付。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必须实行印鉴和票证分管制度。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并与有关票证相分离。对于向外出据的票证票据,印鉴保管人员负有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的各种票证,必须有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缴销制度。作废的票证,不得销毁,必须按规定处理。领用票证,应由领用人签领,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实行重要经济事项集体会办制度,重要经济事项或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未拒绝或未纠正的,追究会计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单位发生或将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或数额较大的支出项目,会计人员应及时向局财务中心报告,必要时向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未及时报告致使单位或国家造成损失,或造成一定影响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追究会计人员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分局按市会计核算中心要求,建立健全备用金管理制度。对于市财政局核发和拨付的备用金,指定两人共同保管。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备用现金超出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于当日下班前准时交存银行。未按规定及时交存银行的,由现金管理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提取支用备用金,应根据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的票据进行,不得多提,不得将备用金挪作他用或挪借他人。
第二十二条 局属企事业单位各种资金一律不得借给系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确需对外投资的,必须经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系统内部单位之间需要相互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单位申请,担保单位签署意见后经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报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未经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擅自提供担保和抵押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单位内部职工借款。职工借款应限于出差、采购等临时性现金需要,并严格按实际需要借支,不得将现金借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各种借款必须及时归还,不得宕欠。出差借款应于归来后一周内报结还清,采购借款应于完成采购时及时结清,其他借款最长不得拖欠两个月。对于尚未结清借款人员,财务人员不得再次借款。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及时与银行和有关单位、个人核对往来账项,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清原因,核实清楚,避免资金流失。
第六章 项目(工程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部门要将项目批准文件、预算、合同、施工进度计划等资料报局财务中心。财务中心有关会计人员要尽快熟悉项目情况,以便加强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各项工程款、材料款及有关费用的支付,先经工程实施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根据合同、协议、工程质量、项目进度签核确认后,报局财务管理中心审核,之后经分管该单位的局领导复审,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最后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决算必须报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审计。
第三十条 各种项目资金的拨付,均必须有合法、规范、有效的原始凭据,并一律经过银行转账支付。数额较小不足转账起点的,经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七章 固定资产添置核查与物品采购
第三十一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分局购置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前履行报批手续,由局处室、分局、单位将书面申请送至局办公室,局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然后报局主管财务领导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数额较大的,经局务会研究批准。
第三十二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或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三条 物资用品采购,除执行上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外,应视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物资用品采购必须两人以上共同办理,报销发票必须合法、规范、有效,采购清单必须具体、明确,字迹必须清楚,审批和报销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经手人当场同时签字;
(二)物资用品必须有专人验收、保管,并建立购、用、存明细账,由保管人员分类逐笔登记。发出用品,必须由领用人员签领。购、用、存明细账定期送财务中心或市会计核算中心核对。
第三十四条 禁止将各种财产和用品借给外单位和个人使用。擅自外借的,不论是否已经收回或能否收回,一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固定资产核查制度。局财务中心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档案,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增加(购置、建造、受赠)、经营(出租、出借)、注销(无偿划拨、出售、捐赠、置换、报损、报废、丢失)固定资产等,应填写《固定资产变更核查监督表》(附表5),经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年度内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固定资产登记核查监督表》(附表6),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财产盘盈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账务。财产短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应由个人赔偿的,应及时赔偿;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短损原因不明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招待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局机关及局属各分局因公务和业务进行招待,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杜绝假公济私和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两单一票”(招待审批单、菜单、发票)制度,票单不全或填写不清的,不予审批报销,会计人员不得支付款项。
第三十八条 实行招待事前审批制度。局机关确因公务需要进行招待的,由处室填报申请单,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待。擅自招待的,一律不予审批核销,由有关人员自行支付一切费用。因公、因私在外地确需公务招待的,可以电话形式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批准后方可接待,回来后补签审批表,作为报销依据。分局确因公务需要进行招待的,由分局负责人审批。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因业务需要进行招待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和营业收入严格控制,不得突破规定数额。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并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